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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生产化妆品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5版)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主要资料准备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依《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报告等。 8.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9.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灯设施) 10.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需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报告。11.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